{{ $t('FEZ001') }} 呂善陞
{{ $t('FEZ002') }} 訊息公告|
(一)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二)補助項目:有關海洋藍碳生態系棲地環境改善及復育方案,如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等生態系,以提升我國濱海藍碳碳匯量、藍碳生態系棲地之生物多樣性及發展相關計畫等。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及大專院校。
(四)執行期程:以兩年為限,得以一年期或兩年期(連續兩年)申請本計畫。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提案單位每年度至多申請一案補助,每案每年補助上限新臺幣200萬元整。但計畫為本署藍碳業務(政策)重點或主軸,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暫列新臺幣1,000萬元(115年度:500萬元、116年度:500萬元)。
(七)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文件應包含:
(1)補(捐)助申請表。
(2)提案工作計畫書。
(3)證明文件影本:學校立案證明文件或計畫負責人之有效期限內教師聘書等。
(4)個人資料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聯絡方式等。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具備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身分,請續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2.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限前函文本署提送計畫。
3.申請資料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八)審查方式:
1.計畫採隨到隨審機制,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就提案單位所備之提案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等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作業,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
2.審查基準及評分項目
| 評分項目 | 說明 | 權重(%) |
|---|---|---|
| 計畫結構之完整性 | 提案計畫精神符合本署推動藍碳生態系復育需求,並將效益延伸至地方基層,建立海洋碳匯及其他生態系護管機制。 | 30 |
| 計畫執行之永續性 | 納入地方永續經營,藉由學校教育以「保護棲地」、「復育物種」及「推廣知識」等面向培訓藍碳復育人才。 | 20 |
| 計畫價值及影響力 | 符合「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行動」,計畫執行可具體提升海洋生物多樣性及藍碳碳匯量,創造利於海洋環境面及社會面之價值。 | 20 |
| 計畫團隊之執行力 | 組織分工完整度,內容規劃具完整性,包含執行方式、技術能力、時程規劃、可行性等提案構想、過去執行相關績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 15 |
| 提案內容之創新性 | 執行藍碳生態系復育行動運作模式具有創意或創新表現。 | 15 |
1.一年期計畫:補助款分兩期撥款,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款撥付百分之六十。
(1)第一期經費: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送核定公文影本、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當年度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執行達期中進度時(最終期限115年8月31日)提送期中報告,並於本署審核通過前期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補捐助計畫支出明細及繳回計算表、預算執行進度表、各項支用單據等資料後,送第二期款項領據,撥付當年度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2.兩年期計畫:補助款分四期撥款,第一期款撥付首(115)年補助款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款撥付首(115)年補助款百分之六十;第三期款撥付次(116)年補助款百分之四十;第四期款撥付次(116)年補助款百分之六十。
(1)第一期經費: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送核定公文影本、第一期款領據,撥付當年度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應於首(115)年計畫執行達期中進度時(最終期限115年8月31日)提送期中報告,並於本署審核通過前期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補捐助計畫支出明細及繳回計算表、預算執行進度表、各項支用單據等資料後,送第二期款項領據,撥付首(115)年度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檢送第三期款領據及同意續辦次(116)年計畫公文影本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次(116)年度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請款日期自116年1月1日後始得申請)
(4)第四期經費:受補助單位應於次(116)年計畫執行達期中進度時(最終期限116年8月31日)提送期中報告,並於本署審核通過前期已撥經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補捐助計畫支出明細及繳回計算表、預算執行進度表、各項支用單據等資料後,送第四期款項領據,撥付次(116)年度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十)結報核銷:
1.一年期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115年12月10日前繳交成果報告,並於115年12月20日前依據本署核定公文應檢附資料,函送本署辦理結報作業。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得終止補助,並追繳尚未執行之補助費用。
2.兩年期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115年12月10日及116年12月10日前,分年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並應於116年12月20日前依據本署核定公文應檢附資料,函送本署辦理結報作業。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得終止補助,並追繳尚未執行之補助費用。
3.計畫執行完畢,經費如有賸餘,應如數於補助年度內繳還本署,不得辦理經費保留。
4.復育行動倘有事前調查及事後監測之工作,請提供計畫原始資料表至本署,並依達爾文核心集(Darwin Core, DwC)格式辦理。
(十一)經費支用、核銷及計畫結報,應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研提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行政中立原則:受本署補助辦理之相關計畫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辦理計畫或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本署行政中立立場。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處理原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補(捐)助申請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年度工作計畫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及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助計畫支出機關經費分攤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計畫支出明細及繳回計算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預算執行進度表」及「特種基金(學校)及民間團體申請撥款及結案作業檢核表」各1份。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詳見海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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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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